(一)在兴安街道党工委领导下,贯彻执行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党委、政府的决定、命令,依法管理基层事务。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,做好放权事项承接工作。认真履行对市职能部门及派驻机构的考核评价权、对派驻机构负责人的人事考核权和征得同意权、对公共事务的综合管理权、规划参与权、区域内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议权等,推动街道管理效能提升。

(二)承担辖区市容环境卫生、绿化美化的管理工作,推进“街巷长制”、“河长制”工作,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。组织、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环境秩序综合治理工作,参与城市建设、房屋征收及居民小区等管理工作。

(三)负责辖区经济、社会事业发展和管理工作。组织实施直接面向群众、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,积极构建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系。落实教育体育、科技、文化旅游、卫生健康、社会保障、乡村振兴等各项政策措施,依法协助履行公共生产、应急管理、消防安全、食品安全、生态环境保护、人民防空、劳动保障、人口、卫生健康等管理工作。

(四)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社区建设规划、社区服务发展规划,发展社区服务设施,合理配置社区服务资源。组织辖区单位、居民和志愿者队伍为社区发展服务,推动社区公益事业发展。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、体育、科普活动,开展法治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。

(五)加强基层民主建设,推进居民自治,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,规范社区工作职责,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。培育、发展社区社会组织,指导、监督社区业主委员会,组织社区居民和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。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,整合辖区内社会力量,推动形成社会共治合力。

(六)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,构建公共安全防控体系,依法保护各类经济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稳定。负责组织、协调、指导辖区综合网格管理协调服务工作。负责研究制定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,会同相关部门解决突出的社会治安和重大疑难纠纷问题,做好社会稳定和基层信访调解工作。

(七)依法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,健全完善综合执法协调机制。

(八)完成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。